| 中華民國35年 南京制憲國民大會 花花絮絮 全紀錄 (上) |
| 民國十七年,國民政府統一全國,軍政時期結束,乃制定訓政綱領,開始訓政,預定民國二十四年完成。九一八事變時,中國國民黨有結束訓政,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籌議,旋因時局關係,未克舉行。民國二十四年十一月,中國國民黨舉行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務須於民國二十五年內召開國民大會,但因各省市代表選舉不能如期依法選出,旋於同年十月十五日經中央常會決議國民大會延期舉行,是為第一次延期。
民國二十六年二月二十日,五屆三中全會復作決議,於是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開國民大會,以制定憲法,惟因七月七日抗戰軍興,無法召開,乃決議延期舉行,是為第二次延期。
迨國民參政會成立,亦有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的建議,民國二十八年十月五屆六中全會又定期於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開國民大會,至民國二十九年六月底,各省代表選舉大體完成,無奈戰事擴展,各地代表難如期赴重慶集會,於是,國民大會之召開,再予延緩,是為第三次延期。
民國三十二年五屆十一中全會議決「國民政府應於戰事結束後一年內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頒布之」。民國三十四年抗戰勝利,國民政府乃決定於是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開國民大會,旋因政治情勢生變,政府為促進團結,重建國家秩序而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延緩國民大會之召集,是為第四次延期。
在政治協商會議期中,曾作成決議,於民國三十五年五月五日召集制憲國民大會,但屆報到之期,各黨代表名單遲未提出,共產黨及民主同盟代表則以再延期為請,是為國民大會第五次延期。
嗣經數月協商,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認為國民大會的召開,不容再事延遲,遂於民國三十五年七月三日決定,於是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集國民大會。
至於制憲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當民國二十四年十二月,國民政府決定於民國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開國民大會後,立法院乃制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於民國二十五年五月十四日明令公布施行。依據該選舉法,國民大會代表依下列各項方式產生:
(一)當然代表,包括中央執行委員及中央監察委員等;
(二)區域代表,六百六十五名;
(三)職業代表:三百八十名;
(四)特種選舉代表,(含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四省的選舉,蒙古、西藏的選舉,在外僑民的選舉,軍隊的選舉)一百五十名;
(五)由國民政府指定者,二百四十名。
民國二十五、六年間,各省區及職業團體、特種團體、相繼辦理選舉國民大會代表工作,各項選務,除少數日軍占領區之外,均能依限辦理,迄至民國二十九年六月,全部選政大體完成。嗣以抗戰軍興,國民大會未能召開,迨民國三十五年政治協商會議時,乃發生原選代表效力的問題,因當時中共與民盟方面均認為原有國民大會代表選出已歷多年,不能代表新的民意,主張應重新選舉。但會中頗有人以為當選代表雖歷時多年,實非代表本身有何不是,乃因戰事使然,絕不能否認其當選效力。幾經協商,結果協議取消當然代表及指定代表,而另行增加黨派代表及社會賢達代表七百名。
依據這一協議乃制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補充條例,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明令公布。其中最重要者乃為第二條:「國民大會代表除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一千二百名外,依左列規定增設之:
(一)由國民政府直接遴選者七百名。
(二)依附表規定產生者一百五十名,連同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四十五名,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台灣者一名,共為一百九十六名。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二條第一款新疆區域代表十二名,同條第二款及附表三所列之新疆職業代表三名,必要時得由該省政府推薦候選人,呈由國民政府遴選之」。
由是可知國民大會的代表除選舉者外,又有遴選之制。當時政協會議並經約定,上述七百名遴選代表的分配為:中國國民黨二百二十名,中國共產黨一百九十名,民主同盟一百二十名,中國青年黨一百名,社會賢達七十名。
迨至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召開國民大會之前,全國各地、各職業與特種團體之選舉及遴選者均陸續辦理完成,實際選舉與遴選代表名額如次:
一、區域選舉者共計七百七十名。
二、職業團體選出者共計四百三十七名。
三、特種團體選出及遴選者共計八百四十三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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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loaded: July 7, 2008 at 2:13 am |
| Author: chrisyang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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